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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武术套路竞赛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定
2006年8月
第一章 竞赛组织机构
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
一、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或
二、职责
(一)监督检查仲裁委员会、裁判员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参赛运动队的比赛行为。
(三)有权对违纪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和运动队的相关人员做出处罚。
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和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
一、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或5人组成。
二、职责:
(一)接受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
(二)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投票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
(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评分裁判员3-5人。根据竞赛的规模可设若干个裁判组。
(三)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二、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3-5人。
(二)检录员3-6人。
(三)宣告员1-2人。
(四)放音员1-2人。
(五)摄像员2-4人。
第五条 裁判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解释规则,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四)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
(二)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长的职责
(一)组织本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
(二)执行比赛中对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重做、规定套路比赛中漏做和多做动作、集体项目和武术健身拳操少于规定人数、配乐项目不合要求的扣分。
(三)有权对不合理的运动员应得分进行调整。
(四)裁判员发生严重的评判错误时,可向总裁判长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副裁判长的职责
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在进行规定套路比赛时,副裁判长兼任套路检查员的工作。
五、裁判员的职责
(一)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参加裁判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二)认真执行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作详细记录。
(三)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动作演练的评分。
六、编排记录长的职责
(一)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二)准备比赛所需表格,审查核实比赛成绩及排列名次。
(三)编排成绩册。
七、检录长的职责
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和宣告员。
第六条 辅助工作人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员的职责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二、检录员的职责
按照比赛顺序及时进行检录,将比赛运动员带入场后,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
三、宣告员的职责
报告比赛成绩,介绍有关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规模、项目的特点及武术套路运动的知识。
四、放音员的职责
(一)配乐项目比赛第一次检录时,负责收取音乐带或光碟,根据比赛出场顺序进行编号。
(二)运动员站在比赛场地3秒钟后,开始放音。
(三)比赛时不得将音乐带或光碟转借他人或复制。比赛结束后及时将音乐带归还运动队,不得丢失。
五、摄像员的职责:
(一)对全部竞赛项目进行现场摄像。
(二)遵照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播放相关项目录像。
(三)全部录像均应按大会规定予以保留。
第二章 竞赛通则
第七条 竞赛性质
一、竞赛类型分为:
(一)个人赛
团体赛
个人及团体赛
(一)成年赛
少年赛
儿童
参赛队如果对裁判长扣分有异议时,必须在该项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该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申诉费。一次申诉仅限一个内容。
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诉内容进行认真审议,查看仲裁录像,如裁判长扣分正确,提出申诉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如果因不服而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由仲裁委员会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比赛成绩;如裁判评判错误,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竞赛监督委员会对裁判长进行处理,但不改变裁判结果,退回申诉费。裁决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一条 比赛顺序的确定
在竞赛监督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组排序,确定项目比赛顺序和运动员上场顺序。
第十二条 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检查服装和器械。赛前1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 ,第三次检录时间为赛前5分钟。
第十三条 礼仪
运动员听到上场点名时和完成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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