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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及其基本要求
薄建国(
(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保定 071002)
[摘 要]教师的注意义务既是教师职业要求,也是法律纠纷中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教师的注意义务包括教导、监管、警告、安全设施维护以及事前了解与事后及时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注意义务的违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该对学生作出合理而谨慎的安全预见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关键词] 教师 注意义务 过错原则 基本要求
一、教师的注意义务及其性质
近年来,随着事故的频繁发生和事故纠纷影响的逐渐扩大,注意义务,指行为人能够而且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应尽的责任即行为人在民商事活动领域中,应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并达到理性人的行为标准,不应形成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可能造成重大的不合理损害的危险。一义务的违反本质上系属过失的行为一种业务上的过失
(1) 教导的义务
教师在开始一项具有危险性的教学活动前,如体育活动、化学实验等等,给学生应该提供充足且适当教导。活动的危险性越大,教导则更为必要。教导的事项包括:详细地讲解活动的特点、操作要点和程序,尤其要强调注意事项以及出现意外情况后采取的措施;讲解活动器具、仪器的结构和操作规程,以及操作失误所产生的后果及其严重性等等。教师应该让学生听清楚并完全理解。为了检查学生是否掌握安全知识,有时必要采取一定检测措施,比如纸笔测验、口试、观察等,这是教师实施教导义务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出现法律纠纷时证明教师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的依据。
(2)监管的义务
教师要对学校发起的各项活动、校外活动进行监管。教师的监管可以分为学校上课前、上课期间和放学后的监管。此外,教师的监管义务还包括保护学生免于其他学生和学校人员、校外人员所引起的伤害。教师监管义务的关键是,教师应该在学生在校的合理的时间段提供足够的监管措施,以及要求在该时间段学生应该表现适当的行为,不能参加潜在的危险性活动。[2]除了上课期间教师的监管外,教师还有义务对于来校早于正常开课时间的学生,或者在放学后有事务还滞留在学校的学生,以及来回学校的途中监管的义务,学校可聘保安来代行此项义务。当然,教师应该把学生正常在校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强调学校不鼓励学生早到,也不允许迟到和早退。
教师应该负有足够的监管学生的义务,并且对可预见性的但没有进行足够的监管而发生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3]判断教师是不是提供了足够的监管,则要看是不是学校的活动导致了对学生的伤害,并且这个伤害是否存在可预见性,以及在适当的监管下是否能够避免。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形,发生伤害事故则属于教师的疏忽行为。在国外,教师可以免责的情形是:①对于学校在校时间而学生却没来学校,或者来学校后没有经过教师的许可而擅自离开学校的学生,教师不应该负有监管的义务。如逃学学生已经脱离了法律责任控制的范围,因此教师没有义务去监管他们。事实上用极端的措施把学生限制在学校,教师反而把自身置于不利的法律纠纷中。[4] ②具有正常智商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没有按照教师要求所作的行为教师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3)学校公共设施的安全
学校设备、设施如教室、实验室、运动场等公共设施必须在安全的状况下使用。特殊的标记、非常规或非正常状况更易于吸引学生,因为危险物品对好奇心强、心理不成熟、不能有效判断潜在危险情形的儿童具有天然的吸引力,因此,危险警示牌必须醒目,教师要口头通知学生物体的不安全状况并采取措施使学生远离危险的情形,通知校领导或上级教育部门,采取必要的步骤及时修复或纠正,否则,因之引起的伤亡事故学校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出于正常智商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者执意孤行,而不是不安全的环境所致,则教师不会承担疏忽的责任。
(4)警告的义务
教师有警告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的义务。警告的义务存在于体育课、运动会、实验课,以及学生运用潜在危险的机器和设备的领域。此外,学校心理辅导人员、顾问等在辅导与治疗时觉察到某种伤害学生的企图,都有义务警告家长和潜在的受害者。警告是比上述通知更为严厉的措施,如果只是通知学生或家长,他们就会认为仅仅是一般性的危险而放弃警惕性。因此,警告应明确,有时需要提供书面资料或使用电话等通讯手段告知对有关当事人。
(5)事前把握和事故后处理的义务
出于因材施教,以及学生人身安全的需要,教师应该在教学前了解和掌握学生基本情况以采取相应的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些基本情况包括:了解和调查学生家长、家庭,以及监护人的状况;了解学生的健康状态;掌握学生行为能力及其动态信息;调查欺凌及其被欺凌同学的情况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某些学校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或防不胜防,但是,事故已经发生,为了将学生的生命、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限度,教师采取及时的必要的措施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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