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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重点 破产界限 破产受理的法律效果 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 四个权利、四个主体、重整、和解 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和解表决 破产程序 第三章 破产法 (二)我国破产法的构成 普通规范: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民诉》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 特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文件、地方破产条例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四)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界限 列举主义 概括主义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P45)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二、破产申请 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职权主义 申请主义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如:银监会对某些金融机构的破产负有清算责任 第三章 破产法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务人异议权: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 裁定受理期限 :债务人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无异议的,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的约束P47 对债权人的约束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自动停止个别追索行为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日起停止计息 有担保的债权人自受理之日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存款抵偿贷款,否则扣划无效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清偿债务、归还财产;不当行为会导致清偿义务不免除 管理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何处理? 第三章 破产法 (四)管理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所受的监督 (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 管理人的职责P48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法院认可;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 A 予以解除 B 中止合同履行 C 宣告合同无效 D 继续履行 AD 第三章 破产法 (五)债务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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