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分套验收内容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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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套验收: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通知》的通告 各受监工程项目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精神,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赣建质[2010]9),望各受监工程责任主体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我局将对受监工程分套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分套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的按合格验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 2010年6月13日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质[2010]9) 关于印发《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建质[2010]9)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以下简称分套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套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分套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分套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内容》(附件1)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分套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的项目、内容、数量,落实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和检查工具。 三、参加分套验收人员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组成。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包项目的质量分套验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套验收。 四、分套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分套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查。 五、分套验收时不得简化分套验收程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内容》和分套验收方案组织检查验收; (二) 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表》(见附件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物业或其他单位相关负责人分别签字; (三)分套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套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分别加盖质量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表》(一式四份),并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六、分套验收时,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监理单位负责复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套验收。凡分套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七、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八、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将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镶嵌在该建筑工程外墙的显著部位。 九、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套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交付工程分套验收结果。对分套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的按合格验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套检验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建质[200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内容 2、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表 附件1: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1、验收内容 1)地面空鼓、裂缝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2)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材料环保性能 检查方法及数量:检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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