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实务_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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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总结 (3)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档案 生产工艺流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季报汇总表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 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 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5)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个人信息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 小结: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在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管理者,请大家要多想一想还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多想一想那些因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亦或生命的人们,少推诿责任,多从单位的长远利益着想,真抓实干,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每一项工作! 谢 谢! 针对问题: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或者配发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防护效果差,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甚至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防护设备:降低职业危害程度。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针对问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警示告知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操作。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警示标志:按规定张贴相应的警示标志。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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