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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认定 必须是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的劳动者 必须是因职业活动引起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列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化学品毒性鉴定 职业病防护设备与防护用品效果评价 职业病诊断、治疗 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者权利 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待遇等; 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获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管理 可行性论证 初步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 职业危害预评价 三同时 政府监管 建设项目业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危害预评价 对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评价时间:可行性论证阶段 方法:审批预评价报告 报告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影响预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诊断机构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防治院(所)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诊断地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 本人居住地 费用: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程序 当事人申请 提供相关资料 受理 调查取证 医学观查 职业病诊断会议 诊断 通知当事人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作业场所历年检测资料、评价资料 其他资料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技术引进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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