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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个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处置全区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校车交通安全事故是指宝安区辖属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校车在宝安区内、外发生对师生生命财产构成危害损失的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区外单位的校车在我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此预案实施。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属地管理、分级处理、公众参与;资源整合、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轻微、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标准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是指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宝安区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处置全区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应急指挥中心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应急处置、调查和处理;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宣传和监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教育局科室长、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以下简称街道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信息报送组、物资保障组、调查评估组等若干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区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
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成员为局办公室、安全办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校车事故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机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通报、联络和协调等。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成员为局安全办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联系协调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事故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等。
信息报送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信息报送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局办公室、安全办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校车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材料;按规定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信息等。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计财审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局计财审计科、产业办、教学设备中心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协调各类应急物资等。
调查评估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局纪检监察室、安全办有关干部。主要职责是根据校车事故的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街道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辖区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辖区校车事故防控网络,及时向街道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校车交通安全的相关情况;按规定现场及时组织处置本辖区校车事故;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校车交通安全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应急工作等。
第六条 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轻微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街道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做好配合。
一般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由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应急机构做好配合。
重大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由市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应急机构做好配合。
特大级别的校车事故发生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支持。区、街道校车交通安全应急机构做好配合。
第三章 校车交通安全监测和预警预报
第七条 校车交通安全的监测
(一)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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