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与礼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docVIP

浅析德与礼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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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与礼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 要:我国古代礼治的产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演进有着重大的影响,礼治与德治都得到了古代统治者们的认可与推崇。统治者们将一些宗教礼数直接用在了法条上,确立了像“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等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对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和财产制度等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与法相辅相成,互相渗透,为我国在当代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面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德;礼;伦理;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58-03   我国是一个“礼治”的传统国家。在古代,虽然思想家们提出过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历史上也出现过“法治兴盛”的朝代和时期,但这些要么是昙花一现,要么在礼的精神指导下,甚至干脆是“礼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和现代的法治有着截然不同的意蕴。“礼治”最早建立于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而“德治”是指在法律上以德服人、德主刑辅和先德后刑。我国的礼治主要通过儒家思想来实现。自西汉的统治者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决定后,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的传统思想中便树立了其权威的地位。而随着中国法律在礼法方面的融合,儒家思想已逐步渗透到了法律中,使礼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后世的封建统治者和历代儒家思想家发扬和运用,并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统治思想,使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   一、我国礼法关系的演变进程   礼作为我国古代国家的正统思想和治理方式,其实质究竟是指什么,事实上,礼的发展是基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人情,是由“风俗习惯”而演化形成的一种“习惯法”。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于日常风俗和习惯,也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法治既是一种思想和主张,又是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法原则,分为中国古代法治,西方法治和现代法治三个内容。法治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经验的总结,不仅是治国的体制和方略,更是现代文明在国家活动中的体现。   (一)古代礼法的兼容   1.德法并用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将礼作为治国的根本。礼治是我国近代学者将古代统治者推崇的以礼治国的思想和行为,以及以“礼”为核心内容的精神体系进行总结后的概括。礼治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包括礼义和礼制,法只是其中的附属内容。礼义是指将伦理道德作为“人道”之本,提倡天地人相通,并强调实践这些“人道之本”是整个社会以及每个人的人生目标。礼制则是礼义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礼的规范、制度和刑制、法制。在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家族伦理道德掺杂在内,有些道德伦理教条甚至与法律同等效力,家族首长甚至可以行使一定的司法职能,使法律充满了伦理的不平等。换句话来说,家族的伦理道德俨然已成为了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基本内容,而宗族伦理道德又通过法律条文来实现强制力。在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可以说法律几乎全部依靠“礼”,孔子提出的“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以德为主线的思想始终贯穿于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使得法律成为了道德的载体,法律的实质内容是道德,法律要为道德服务。   2.德主刑辅   在对古代法律的使用中,家庭伦理道德的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在运用法律时,伦理道德的问题不可更改,就比如儒家思想中的“礼之用,和为贵”。①封建传统社会是个“熟人”社会,在中国的封建刑律中,刑律“十恶”重罪之一便是“不睦”。所谓的“亲亲相隐”思想便是第社会关系的一种保护,更是法律制度中对维护人伦关系的认可,确保了家族等级和伦理道德的统治地位。   3.礼为纲纪   在我国历史上,统治者们为了巩固其专制统治,大多推崇“德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使得“礼”成为制定法度的基础。汉朝时期的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纲纪。于是,道德成为了人性的最高体现,统治者们运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对百姓进行教化,从另一方面,又用“礼”对百姓进行统治,真正实现了“礼仪生而制法度”。②使得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道德伦理成为了法律的灵魂。   (二)古代礼法的冲突   1.礼法之争   礼在发展阶段上是早于法的,但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和习惯规则的逐渐成熟,礼和法逐渐被分离。根据不同的治国主张和对社会的不同见解,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礼和法的争论便拉开了帷幕。当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习俗习惯、制度规则和观念思想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儒家的改良之道和法家的改革之策最著名也最具有影响力。推崇“礼”的儒家代表们认为,在社会变化的关头,对传统不应采取过激的批判,传统的变化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而且这个规律可以为人们掌握。而法家则与儒家代表不同,他们主张为社会激变而振奋,认为矫枉过正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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