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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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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过于原则笼统,从而导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标准,基本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这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结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61-03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对于何谓“非法证据”,国内外理论界看法不一,有的主张以单一取证主体不同身份的非法取证行为为标准;有的主张以凡是收集证据不合法的,包括主体方面、程序方法方面、证据来源和种类方面,即认定为非法证据等等。英国《牛津法律词典》对非法证据定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的解释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权限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方法所获得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首先产生于美国。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相应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有很多,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表述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其规定该规则的范围和条件不一致,笔者根据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结合实践的差异,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对被追诉人不利的言词和实物证据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证据的认识更加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大多数国家认可,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和对公权力制约的重要标志之一,这是由其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所决定的,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权保障的利器,其初衷就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其主要价值所在。二是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廉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要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最大限度避免发生冤案,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正义和公平。四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不可否认,在立法方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和明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仍然很难被刑事司法机关所排除,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另外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使得这一规则的在司法实践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   1997年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有很大缺陷,即便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也存在巨大漏洞:一是适用面过窄。仅对三种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对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就是不予排除。例如如果侦查人员采用欺骗方法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并据此取得了极具证明力的实物证据,如何处理该违法得到的如实供述和实物证据等问题都无法从新刑事诉讼法中找到答案。二是对一些重要的侦查手段规定不全面、不明确。如狱侦等。即便有规定的一些侦查措施,又因过于原则、笼统,内容模糊,也缺乏可操作性。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等。三是一些具体内容规定模糊,缺乏操作性。如关于严禁威胁、欺骗取得证言的规定与实践中任何国家都广泛使用的侦查谋略如何划分界限等。四是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规范基本上都是赋权式的,尤其是那些涉及剥夺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或强制性调查行为,不仅缺乏必要的程序要件予以限制,而且也缺乏来自于外部机关的制衡与审查,很多取证程序都几乎成为侦查机关自我授权和自行实施的行为。   (二)司法实务中的缺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除了需要良好配套设施等软环境的支持外,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我国的司法制度有限,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落后,加之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上升,导致司法工作中非法取证现象普遍,屡见不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公权力,增加了司法人员办案的难度,致使我国司法实务一直对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持排斥态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阻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在我国证据非法的主张是由辩方提出的,多数法院会要求辩方承担证据违法的举证责任,这使得本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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