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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 1.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 2.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3.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女,不论婚否,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生育权历史溯源 1.原始社会自然生育阶段 2.封建社会义务生育阶段 3.现代社会的自由生育 生育保障体制 生育保障通常以社会保险的方式来作出制度安排,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生育保险一般以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包括围产期、哺乳期或部分哺乳期)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在有些国家,生育女性的配偶也可同时享受一定的待遇。第二,生育保险一般被用来应对女性因生育而可能导致的两个方面的社会经济风险,首先是提供与怀孕、生产、哺育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检查、医疗和护理费用;其次是按规定补贴女性在生育期间(包括围产期、哺乳期或部分哺乳期)期间的经济收入。因为在具体操作方面生育保险与疾病保险极为相似,所以在有的国家,譬如美国的社会保障署就把这两者合并统称为“疾病与生育保险”。 女性地位 女权运动 女权运动(feminism movement;womans rights;womens liberation)又译妇女解放运动或女性运动,即反对歧视女性,使女性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实现两性权利完全平等的女权革命家的一项社会目标或社会运动。 资产阶级妇女解放运动和无产阶级妇女解放运动即是女权主义用语,两者本质没有区别。其目的是为妇女争取平等权利,使她们具有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并能按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 在男权制社会,争取妇女解放意味着首先要制定保障女子在种族、性别、财产上完全平等及婚姻自由的法律。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消除阶级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溺婴、束胸、缠足等),歧视、玩弄、残害妇女的传统偏见和习惯势力,逐步实现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各个方面的平等。 女性就业歧视 女性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之中,招聘单位对女性因为性别原因而谢绝录用的一种社会现象。女性就业歧视一直由于封建传统观念而存在于就业求职过程之中,再加之女性特有的生理结构,面临人生必须的生育阶段,企业要给很长时间的产假,又要交各种保险,还要找人顶替她们的工作,这对公司来说都是实实在在的硬成本。 欧盟 欧洲妇女就业 现状: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女性在单位时间里的工作报酬平均比男性低17%。一年中,女性需比男性多工作两个月才能整的同样的薪酬。其根源在于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措施:欧共同曾出台《男女平等待遇原则措令》,为欧洲在就业、职业培训与晋升及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男女平等问题提供指导原则。 生育观 纳粹时期:政府鼓励妇女结婚,多生儿育女,支持非婚生育 当代:随着社会进步,越来愈多的年轻人不愿意结婚 纳粹:妇女完全沦为生育机器,不允许工作,是强化日耳曼民族的手段和工具。 二战末及战后:政府鼓励妇女工作来补充劳动力。 当代:男女同工同酬 享受生育补助条件 享受生育期限 享受生育补助金发育标准 法律渊源 1.英国立法在规范两性工作平等的问题上, 1970 年的《 同酬法》、 2.1975 年《性别歧视法》、《就业公平(性取向)规则》简要介绍《同酬法》和《性别歧视法》的相关规定。 1).同酬法 同酬法所规范的内容只限于促进两性劳动条件的平等, 不论男女都是该法的保护对象, 其与性别歧视法不同之处, 在于适用同酬法必须是当事人间有劳动契约关系存在。 2).性别歧视法 是针对同酬法所未规范的非契约要项加以补充的措施, 此法的宗旨在于追求男女两性权利、待遇等各方面的平等, 以及禁止对已婚者的歧视。 3).1919 年就有《排除性别无资格法》,禁止特定行业基于因个人的性别因素和婚姻状况而认为其无资格、能力胜任该工作。 保障措施 1.)根据 1975 年的性别歧视法,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2).根据 1996 年的《就业法庭法》 , 英国设立了专门的就业法庭和就业上诉法庭,受害人在平等及人权委员会无法获得救济时就可以向就业法庭提起诉讼。 截至 2003 年, 就业法庭已经受理了 性别歧视案件 14284 件, 公平工资案件 3217 件, 针对孕妇的不公平解雇案件 413件 。 男女同工同酬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简称《同酬公约)(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1951年6月29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6个。男女平等是联合国始终坚持的原则。《联合国宪章》宣布各会员国决心重申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为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尤其是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公约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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