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和美实学校出纳管理作业流程及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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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 本校為建立出納管理制度,提昇出納管理效能及服務品質,加速公款支付,確保公款之安全,爰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三規定精神,訂定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陳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俾利出納事務之推動。 本手冊係依據會計法、國(公)庫法、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要點、事務管理規則暨手冊出納管理部分、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其相關法規,考量本機關出納管理單位及其工作性質,彙整研擬,計分總則、安全及設施、收款、付款、各項費用之扣繳作業、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與管理、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收付、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出納帳表及出納業務之檢核等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建立出納管理制度,依公開、透明作業程序,提昇出納管理效能及服務品質,加速公款支付,確保公款之安全,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三精神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 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管理上項出納事務之單位 為出納管理單位;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 管品等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登記、編製之人員。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四、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 等之收付、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五、出納管理單位應參酌實際情形,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之額定零用金限 額內,簽奉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事項之支用。 六、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契據等不得挪用或作借支。 七、 八、符合額定零用金動支事項及款額之支出,由出納管理單位根據核准文件憑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 九、出納管理單位接到應(待)付款單據後,應恪遵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之時限辦理,不得稽延。 十、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 有價證券、保管品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最長不得逾五日。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有 價證券、保管品等,在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時,應依審計法第 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一、專戶存管款項存款之支票,應由校長、主辦會計暨主辦出納簽章,上述 人員均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第二章 安全及設施 十二、業務無關人員不得逗留出納作業處所或翻閱各種公文、帳簿。 十三、出納管理人員在工作時間,應儘量避免會客。 十四、當日收付應於當日結算。 十五、出納管理人員解領款項,應親自辦理,並視需要加派人員協助。 十六、出納管理單位日常收納事項較多者,得依規定洽請代理公庫銀行派員在本機關駐收。 第三章 收款 十七、收款作業: 出納管理人員收到會計單位開具之收入傳票或收款通知單,應即通知繳款人繳納。收受時,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務須當面清點,並及時登記備查簿,如該款項依規定應送存國(公)庫者,應填具繳款書,如數解庫,並將收據移送會計單位登帳。 (二)收入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須當面清點。 (三)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額、日期、 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收入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依照規定應送銀行或國(公) 庫者,隨時填具送金單(簿)或繳款書,如數解繳。 (五)委經辦收入事項,須按照先後次序,編列號碼,並視需要使用號碼憑證 (牌)發給繳款人,以憑調換正式收訖憑證。 (六)款項收妥後,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私章。 (七)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應於次日補行登帳。 (八)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應隨時按順序登帳。 十八、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應切實分別清點檢查。 十九、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即依法究辦, 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 二十、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使用本校自行收納款項統一 收據,向會計室按編號順序領用。 第四章 付款 廿一、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付款憑單,應即遞送地區支付機構辦理支付。其屬 於受款人自領方式附有「領取支票憑證」者,應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廿二、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支出傳票,其屬於在專戶存管款項支付者,應即簽 發「公庫專戶存款支票」,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廿三、辦理付款時,應檢核所附憑證,是否與支出傳票及印鑑相符。如付款時, 需取具收據或發票者,應注意合於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 廿四、領款人出具之收據、統一發票或收款證明,應於支付後,附於支出傳票 之後,並於傳票附件欄註明張數。 廿五、支付現款時,應詢明申請者之現金數目,並收回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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