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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太原理工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 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来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在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八条 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第十二条 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第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总结、调研与提高。
第四章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接受本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推荐安排学生上岗,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立校勤工助学基金。为确保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使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将这项工作逐步引向规范化,对该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基金的使用途径:太原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勤工助学基地投资建设、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费用(包括技能培训、宣传组织、奖励及其他办公费用等)。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安排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固定岗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时间较长的勤工助学岗位。如:
(一)助研,组织学生结合本专业参加课题科研工作;
(二)助管助教,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如安排在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机关各部门、各学院,以及从事兼职辅导员等;
(三)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四)由勤工助学基金投资开发的专岗;
(五)其他适合高校学生从事的工作。
临时岗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岗位的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校内、外)向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网上下载),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固定岗于上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5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在校园网发布通知,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必要的用工协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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