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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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富乐实验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07年4月12日经第三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绵阳市富乐实验小学(绵阳庄原友好小学),是一所全日制义务教育小学,隶属于绵阳市游仙区教育体育局。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会求知,善于创新。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遵守社会主义公德的意识,集体主义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理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适应环境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游仙一流,绵阳示范,四川名校,争创国优。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全面育人,提高素质,培养能力,奠基终身。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育人为根本,教学为中心,质量为生命,校风为灵魂,师资为关键。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方略:科研立校,质量兴校,管理活校,特色强校。 第九条 学校校训:创新学习 创造发展 学校校风:文明 和谐 笃学 进取 学校教风:敬业 爱生 善教 自律 学校学风:立志 乐学 自强 争先 学校精神:开拓奋进 勇争一流 校园文化特色:书香文化 学校校歌:《希望乐园》 学校建校纪念日:2000年9月1日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绵阳市游仙区教育体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出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一名,由校长聘任,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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