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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提纲 安全培训要素释义 安全培训要点 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一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 总培训〔2012〕57号) 该《意见》分为: 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丰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等5部分。 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统称“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工作情况 1.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 总培训〔2012〕57号)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 总培训〔2012〕5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 总培训〔2012〕57号) 3.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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