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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试点县(市、区)名单
合肥市:肥西县、庐阳区
淮北市:濉溪县、相山区
亳州市:谯城区
宿州市:砀山县、埇桥区
蚌埠市:固镇县、禹会区
阜阳市:颍上县、颍东区
淮南市:凤台县、田家庵区
滁州市:天长市、琅琊区
六安市:霍山县、金安区
马鞍山市:当涂县、花山区
巢湖市:庐江县、居巢区
芜湖市:芜湖县、弋江区
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
铜陵市:铜陵县、狮子山区
池州市:东至县、贵池区
安庆市:岳西县
黄山市:黄山区、歙县
附件2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 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 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附件5)执行。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 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09年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经由县卫生、人事、财政部门公开招募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
(2)实施步骤。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备案。②确定竞聘人员。县(市、区)卫生、人事(劳动)、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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