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市镇中心校工作章程07-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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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市镇中心学校工作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章程。本章程经上级单位批准后,我校将根据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名称:隆昌县李市镇中心学校。校址设在隆昌县李市镇秀水路路16号,邮政编码:642143。学校隶属隆昌县教育局,为全日制公办的乡镇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 学校办学理念:关注每个学生的终生发展,以爱为本,构建和谐校园。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让每位教师在这里成长成功,让每个学生在这里成人成才。 第五条 学校校训:博学 博爱 自律 自强。 第六条 学校校风:博学多思,勤勉砺志,团结友善,文明诚信。 第七条 学校教风:敬业爱生,锐意进取,严谨自律,乐于奉献。 第八条 学校学风:勤于实践,乐于探究,团结协作,开拓创新。 第九条 校园精神:勤学好问,实践创新,团结拼搏,求真务实,成就未来。 第十条 校园形象:创新发展,团结和谐,求真务实。 第十一条 学校发展战略:常规立校,科研强校,特色兴校。 第十二条 治校方略:民主得民心,队伍有保障,科研促高质,管理谋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思路:学校管理抓干部,学生管理抓班主任,教学管理抓课堂,队伍管理抓作风。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方针: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稳定、安定、质量、发展”总揽学校工作全局。围绕“教育观念要有新转变,学校管理要有新举措,校园面貌要有新变化,教育质量要上新台阶”的工作思路,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关键,以教研科研为先导,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做大做强学校为奋斗目标,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竞争力和办学品位而努力。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目标:科研领先,特色鲜明,质量优等,校风优良,环境优美,努力创办市级“语言文字示范校”和“市级校风示范校”及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成为名副其实的“川东名校”。 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隆昌县编办的编制规定,我校设校长1名,党支部书记由校长兼任,副校长1名,工会主席1名,办公室主任1名,教导处主任1名,教科室主任1名,政教处主任1名,后勤主任1名,团支部书记1名。各部门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由隆昌县教育局主管。校长由隆昌县教育局任命。任职期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议。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同时团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摈弃应试教育的做法,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作用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5、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7、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率先垂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有以下权力: 1、重大事务决定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3、财务基建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干部职工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第二十一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由支委会讨论任命,报教育局备案。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的职能: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3、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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