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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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溪头镇洪村口村村民自治章程 (本自治章程于 年 月 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明确了村干部的行为准则和村民的行为规范,建立了村级事务管理制度,维护了村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村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合法的财产权力,为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行为规范 第三条 大力弘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热爱家园的精神,倡导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讲纪律的风范,塑造心灵美、行为美、环境美、语言美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做到邻里互助、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礼貌待人,保证不说脏话、粗话,不恶语伤人,不骂街,不挑拨搬弄是非,不制造事端,不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自觉培养高尚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情操。 第五条 遵纪守法,爱护公物,不侵占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不打架斗殴,不包庇、纵容坏人坏事,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第六条 讲究卫生,保护环境,做好门前(卫生、绿化、秩序)三包,爱护花草树木;不往公共场所乱倒垃圾,门前院外禁止乱扔、乱倒、乱堆、乱放各类杂物,不侵占公路、操场、河道;互相监督,主持正义,敢于向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祟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参加各种非法邪教组织,不聚众赌博,远离毒品,抵制黄色污染;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和各项公益活动。 第八条 贯彻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履行公民义务,科学务农、文明经商、依法纳税。 第十条 人人平等,互尊互助,不得岐视残疾人、有生理缺陷的人、受过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使他们感到生活在一个温暖的大家庭里。 第十一条 凡是本村村民和在村工作、居住的人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以上行为规范,如有违者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自我检查、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惩处。 第三章 村干部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十三条 积极宣传、坚决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 第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带头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廉洁自律,正确对待党组织和群众赋予自己的权力,不以权谋私,办事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不仅管好自己,而且还要做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九条 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艺术和决策水平,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四章 村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村民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村民享有接受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的权利; 3、村民享有承包土地、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4、村民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申请困难补助、请求社会救助的权利; 5、村民享有本村规定范围内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6、村民享有向村委会及各级政府提出个人意见、建议和要求,揭发检举村内不正之风的权利; 7、村民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力。 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1、符合征兵年龄的村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符合献血年龄的村民有依法参加义务献血的义务; 2、村民有自觉接受全民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政治、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的义务; 3、村民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义务; 4、村民有服从村委会及建设规划、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等综合部门管理的义务; 5、村民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本村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对本村域内建设进行规划与实施,对影响本村规划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抵制,直至向执法机关提出诉讼或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调解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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