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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商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武汉商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学生会在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欢迎来自其他各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学生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开拓进取,成为素质全面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 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社会实践等活动,秉承“务本求实,服务同学”的宗旨,踏实工作,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
(二)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 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武汉商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二)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会员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 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五) 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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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学生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一) 学生会委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1) 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2)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系推荐,学生参加竞聘,学生会联合委员会投票通过。经校团委批准可增补为校学生会委员。
(二) 学生会各级组织均需执行学生会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三) 学生会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 学生代表大会两至三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联合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会联合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二)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团委老师及上届学生会委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三)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听取并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2)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4) 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委员;
(5) 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6) 收集、整理代表能促进学校发展的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同学做出答复。
第九条 ?学生会联合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武汉商学院学生会。学生联合委员会有以下职权:
(一) 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干部的例会、值班、考核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行;
(三)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四) 筹备下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校学生会设主席团,下设人力资源部、信息网络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学术文化部、女生维权部、保卫部8个部门。
第十一条 主席团构成与工作职责
(一)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二)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1)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2)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3)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4)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学生联合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学生联合委员会提出的质询。
(5)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6)主席团还要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学生组织主席团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和学生联合委员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武汉商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
(三)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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