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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招生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实现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以下简称江西电大开放教育或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电大开放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指根据教育部要求,中央电大、省电大及所属分校(教学点)开展的主要面向在职成人,以“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开放教育项目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要根据社会及学习者的实际需求,高度重视社会需求调研分析,注重招生过程问题研讨及招生工作经验的总结与推广,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招生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尊重和保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开放教育招生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反馈招生信息,学校将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重点,并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开放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教学点设置及管理 第六条 教学点是指符合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办学条件要求,经中央电大批准,设立在市级电大及合作办学单位的具体教学实施单位。教学点包括市级电大直属教学点,县级电大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等。 第七条 教学点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中央电大、省电大有关规定和部署开展招生工作; (二)按照中央电大、省电大对于教学点办学条件的要求,完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网络环境及其他学习辅助设施; (三)按照中央电大教学实施方案和省电大教学实施细则的要求,具体落实教学过程的组织与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导学、助学和必要的面授辅导,以及其他学习支持服务; 第八条 教学点的设立 (一)工作流程 拟申请设立开放教育教学点的单位,应向省电大提出书面申请,省电大审查合格后报中央电大审批。 (二)基本要求 教学点申报单位 (1)对照相关规定,自查办学资质和条件是否合格。 (2)按要求配置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相关工作人员。 (3)撰写申请报告,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教学点申报表》。县级电大申报教学点,分校要提交对县级电大的考察报告。 (4)将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报省电大,并与省电大联系审核考察事宜。 (三)注意事项 1.新增教学点原则上只能申报专科教学点,开设专科专业,且首次申请开设专业数量不超过2个。 2.新增教学点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9月进行。 3.教学点应及时在“教学点管理系统”(教学点版)中更新其办学条件等相关变化情况。 第九条 违规教学点的处理和撤消 1、对于违规设点或在办学中有违规行为以及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教学质量出现问题的教学点,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教学点的处理。 2、对于连续两季不招生的教学点,亮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教学点将予以撤消。 (一)工作流程 1、省电大根据教学点违规办学的性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中央审批,并将中央电大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其所属市级电大。 2、对连续两季或两年不招生的教学点,先由市级电大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省电大,省电大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报中央电大审批。 3、市级电大要做好被撤销教学点的善后工作。 (二)基本要求 市级电大要做好被撤销教学点的监督工作,在撤销期间不得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工作,并做好在读学生的安排及妥善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处理方案报省电大审批,并报中央电大备案。 (三)注意事项 被撤销的教学点,如果办学条件有明显改善,若需重新设置教学点,必须按照设立新的教学点的程序,重新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教学点新增专业申报 (一)工作流程 (1)教学点新增招生专业,应向所在市级电大提出申请,并做好新增专业市场调研的可行性报告。 (2)市级电大对所辖县级电大的申报材料要认真核对,是否符合中央电大和省电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同时根据县级教学点办学条件和师资提出新增专业申请报告并报省电大审批。 (3)省电大将根据各市电大申请,结合我省发展的需要,对各级电大新增专业认真审核并向中央电大提出申请,中央电大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基本要求 (1)对照拟新增招生专业自查专业办学条件是否合格,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或完善。 (2)在“教学点管理系统”(教学点版)中填报新增专业师资条件、办学条件。并从OA中打印出来,盖章后报市级电大。 (三)注意事项 1.教学点应强化办学条件意识,按要求配备相应专业办学条件(包括专业教师配置、教学资源配置、实验实习场地设施条件等),办学条件要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 2.县级电大新增专业原则上本科、专科各不超过2个;市级电大新增专业原则上本科、专科各不超过3个。 3. 专科教学点原则上开展专科开放教育两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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