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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条例》施行的目的是,致力于解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缺乏稳定性和法律规范的问题,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对于普法工作长期、稳定、持久、广泛地开展提供了法律制度层面上的保障。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解读】本条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内涵做了界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多种形式,既包括电视、广播、报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板报、讲座等传统的宣传载体和形式,也包括手机通讯、电子屏幕、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宣传的内容主要是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但不应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更重要的是宣传蕴含在宪法、法律之中的宪法精神和法治理念,使受众不仅掌握宪法、法律的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树立法治理念,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解读】本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包括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区)直属各部、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及驻疆单位,驻地军队、武警等范围所有单位、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均适用《条例》。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解读】本条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形式和原则。
关于组织形式方面,全面规划是指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宣传对象、方式方法和目标效果等进行全面、周详的规划,五年一规划、年年有计划;统一领导是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接受自治区各地、各级党委的领导,并在各地、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由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单位组织实施是指各地、各级单位、部门都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做好本地、本部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公民广泛参与是指只要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赋予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职责。
同时,持续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宪法法律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教育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形式;全民普及的法制宣传教育与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的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两个重要方面,要有机结合,抓紧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法治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既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又要注重依法治理,解决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两方面相互促进,实现良性循环。
第五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解读】本条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法律规定,各司其责,避免了长期以来因分工不明造成的重视不够、部署不力,工作敷衍应付、相互推诿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第六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解读】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司法行政部门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这强调了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起主导性的作用。同时强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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