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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科学学院社团部职责章程
第一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科技、文娱艺术、体育文化、实践服务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
第三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明确的章程;
2. 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4. 有规范的社团完整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单位的名称(校级社团名称统一格式为:福建江夏学院***社团,院级社团名称统一格式为:福建江夏学院**院**社团)
5. 有具体活动项目;
6.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 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
1. 社团成立申请书;
2. 学生社团的章程;
3. 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学生证复印件;
4. 业务指导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5. 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五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 社团宗旨;
3.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7. 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 章程的修改程序;
9. 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条、 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五条例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 筹备期结束,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社团部在7日内以公告方式宣布其成立。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福建江夏学院的规章制度;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 注销
第九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9月15日之前将《社团学期注册表》和《协会理事会通讯录》报送至社团部完成新学年的注册工作,以利于学校、社团部会更好地掌握各学生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社团部将视情况对该学生社团发出警告信直至注销该学生社团。
第十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字或更换组织机构必须重新登记注册,或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学生社团注销,依照本章程第一条至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成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特别原因,需注销解散社团,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召开社团会员大会,在征得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向社团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社团部将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2.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财务清算报告书,经团委核定批准后,方可注销,并在注销后7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社团,社团部有权进行取缔和注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院团委、社团部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顿、责令解散的处罚:
1. 在资料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 举办活动时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3. 违背宗旨或超出活动范围进行活动的;
4. 社团纪律涣散、组织无力、财务混乱的;
5. 出现本条例第八条情况的
6. 违反本条例造成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学期计划、学期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社团部报送上本学期的学期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学期工作的总思想、发展方向与目标、活动等。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内向社团部报送本学期的学期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社团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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