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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头乡四合小学章程
(四合小学全体教师大会2014年6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发展,完善学校管理职能,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建设家长理解、满意、自豪的学校,培养合格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 学校名称:涉县神头乡四合小学。
第四条 学校住所:涉县神头乡流四河村。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县教委、乡中心校业务指导和乡政府行政领导的管理体制,村级小学实行行政村负责办学条件,乡中心校负责业务管理的模式。
第六条 指导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与工作学习、生活相结合,培养平等、博爱、竞争、生存意识人才。
第七条 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八条 经费来源:教职工工资财政全额拨款,养老医疗实行国家与个人共同保险,学办学条件改善以乡村为主,县级补偿和社会损赠为辅。
第九条 校训:学革命、创特色、建名校、育英才。
校风:团结、拼搏、开拓、创新
教风:敬业、受生、严谨、善教
学风:乐学、善思、互助、向上
第二章 内设机构及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乡中心校汇同乡人民政府组织考查任免。
第十一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服务与管理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职权: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法律法规,组建调整学校机构及职能,制定修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检查校内各项工作,聘任和解聘教职工,组织教职工工作考评,组织实施教职工继续教育,合理争取和使用学校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办学效益,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依据制度对教职工实施奖惩,依法保护学校,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对外代表学校,并定期教职工(教代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责任:贯彻教育方针的政治责任,管理学校的行政责任,按财务制度管理学校财务的经济责任,依法治教的法律责任,对外代表法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设教务主任一名,协助校长工作,主任由校长聘用,接受校长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学校设为教务处和总务处等机构,各处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处(室)按校长分工,完成各项教育教学服务管理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会,由校长、主任、各摊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组成。校长主持校务会议,学校重大决策必须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按程序完善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校务公开,发挥民主监督与管理职能,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工会(教代会)对学校政务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为学校政治核心,按上级规定成立少先总队部。学校支部、工会(教代会)、少先队应支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安全工作、教研科研、继续教育、退休管理、德育工作、年度考核及各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并按相应规定履行职责,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政府 学校 家庭
第二十条 乡人民政府统筹举办辖区学校,组织政府、社会、家长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校舍校产全民所有,由学校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为法人,学校业务、财务、人事由中心小学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校为单位,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会和家长委员会,进行学校教师学生宣传和学校、教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辖区划定区域进行招生,组织义务教育,按上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籍管理实施意见,严格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按照相关法规培养配备合格师资,学校严格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
教育评估办法》,组织学生进行养成训练、完善体育、卫生等保健设施,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终身学习和终身幸福打下基础。
第四章 教师 学生 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人员分为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编制比例及职数按上级部门和编制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 根据职员、教师、工人结构比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教师职员聘任制度和工人名目制度,按照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生、兼顾公平的原则,逐步实行分配制度改革。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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