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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学前教育系 王雪娇 第一节 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 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行政法规 1、《残疾人教育条例》(94年颁布) 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98年颁布) 3、《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94年颁布)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2010)》 三、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1.发展方针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 2.特殊教育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5、18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条) 3.教育安置方式 (1)普通教育安置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2)特殊教育安置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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