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同法律基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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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合 同 管 理 主讲:鲁凤弟 第一讲 合同的法律基础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概述 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 主合同和从合同 例: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先交货,乙后给钱,给乙提供担保的是丙,甲和丙之间的合同为从合同,甲和丙约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继续有效。后丙拒绝提供担保,主张从合同无效。甲则主张:“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双方另有约定,因此从合同有效。” 这个关于从合同有效的约定本身是无效的,因为它担保的是一个买卖走私物品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本身,也要合法。 注意:有关联的合同不一定是主、从合同 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贷款合同就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是,它们效力上存在着关联的关系;而商品房贷款合同与为该合同设立的担保合同则是主、从合同。 第二节 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二、资本主义的合同制度 三、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 四、我国社会主义的合同制度 (二)我国合同制度的停滞阶段 (1966年 ——1976年) (三)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成熟阶段 (1978年—现在) 1、1981----1987 (1)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2、1987年——1993年 1993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 3、1994年——1999年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不调整具有身份性质的民事合同。 《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法》适用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用意是合同法适用于一切平等主体 只要是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都属于其适用的范围 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政府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依法行使的管理活动(如财政拨款、征用、征购)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工厂内的生产责任制)3、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 有政府参与的合同 当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 2002年7月的“政府采购法” 凡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协议不属于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如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 适用法律的几个其他问题 强制性的规定,是必须执行的,违反了这些规定,国家就要主动地进行干预(如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 倡导性的规定,根据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不予干涉 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的(可撤销合同、抗辩权、代位权等)当事人有权提请法院审理或裁决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1、《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3、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4、《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鼓励交易原则 平 等 原 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区别。(法律面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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