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女职和未成年工的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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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小丽和小花高工毕业和一块外出到某制鞋公司打工。2007年6月,小丽结婚,小花也与男友非婚同居。2007年8月,二人经检查怀孕。小丽和小花同时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的请求,公司为小丽调换了工作,未给小花调工作。当二人听说胶水可能影响婴儿后决定流产。公司给小丽42天产假,给小花30天事假。 问题: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二 15岁的小强和16岁的小建初中未毕业就辍学了。二人为改变家中的贫穷状况相约外出闯世界。当身上带的钱花光后也未找到工作,只能流落街头。2007年7月初,海鲜饭店的林老板见二人可怜就收留了他俩,让他俩在店里干点零活,管吃管住每月给700元工资。劳动部门检查时发现林老板雇用二人的事实,决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处罚,并责令林老板出钱将二人送回家乡。 问题:林老板的行为是否合法?劳动部门的处罚是否合法? 中国的姐妹矿工 —李初莲遇难, 妹妹李初娥获救 2006年4月12日,冷水江矿难获救女工李初娥正在医院接受救治 。 如果没有这次矿难,也许还没有人知道,还有这样一群女矿工存在。 4月6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东塘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当日下井的14名矿工中有6名为女性,9名遇难者中有4名为女性。 40岁的李初莲已在井下工作了10年。 在这次矿难中,姐姐李初莲遇难,获救的妹妹李初娥至今常被突然而来的头痛所困扰,与之相伴的是歇斯底里的情绪激动。 记者:还记得你和姐姐的最后一面吗? 李初娥:那是4月6日下午3时左右,我俩吃过中餐后便下井。由于一个班要持续8小时,姐姐一再叮嘱我多吃一点。那天我们要上的是中班,从下午3点至晚12点。 我是推车工,在离井口较近的大巷上班,姐姐做“背拖拖”,在最底下当头作业。 --------- 第八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一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概述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含义 女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就业的所有女性劳动者。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而采取各种特殊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进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三)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衍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第二节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一、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发展 (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中都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内容。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 1951年政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中,对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做了明确规定。 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对妇女就业不受歧视做出规定。 1960年党中央作出批示,对女职工的劳动禁忌范围、怀孕女职工和哺乳婴儿的女职工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3年卫生部、人事部、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布了行政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定》。 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992年4月,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1994年《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2007年《就业促进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2007年《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二、对妇女就业方面的保护 1、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 3、禁止招收女童工的规定 三、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1、提供同等劳动领取同等报酬 2、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四、对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的保护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2、禁止女工从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禁止女工从事建筑业中的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五、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的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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