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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批流程
药品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药以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1)普通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2)需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需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3)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医疗广告的审批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的技术材料。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对发布医疗广告的要求
1.《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变更广告内容或有效期满,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2.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3.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对医疗广告内容的要求
1.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3.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一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4.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他人的。
(3)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诊疗效果及治愈率、有效率的。
(5)利用患者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6)冠以祖传秘方或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7)以通信形式诊断疾病的。
(8)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进行宣传的诊疗方法。
(9)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药品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药以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2.申请提交的证明文件
(1)普通药品广告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①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③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④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
⑤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填补生产药品广告
凡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①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③该药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可以由申请者委托中国境内的药品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审查手续。
药品广告的审查
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我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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