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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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 周晓丽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 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2004年进行修正。后陆续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由1998年通过实施,并2004年修正实施《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0年11月1日施行《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按照法律法规,野生动植物按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省一般保护进行分级管理。 国家重点保护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和国家二级保护。 二、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规范。 (一)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项目共有15项,分别为: 1、国家一级保护生野生陆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4、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5、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6、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7、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 8、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9、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10、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 1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12、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 13、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1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15、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以上15项行政许可 实 施 机 关 是:国家林业局, 具体承办机构为: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二)由省级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项目共12项,分别为: 1、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2、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3、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核发 4、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 5、设立观赏陆生野生动物的旅游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审批 6、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7、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8、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9、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10、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11、与国外签署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协议审批 12、外国人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以上12项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为:浙江省林业厅, 具体承办单位为:前面8项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后面4项浙江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重点) 我们省主要涉及比较多的是梅花鹿、驼鸟、鳄鱼的经营性驯养繁殖,以及动物园的观赏性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一、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3);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4); 附表3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四)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六)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七)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八)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十)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54种以内的不需要可行性研究) (十一)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二、数量:无数量限制。 三、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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