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与业年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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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补充养老的相关规定 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 * *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补充养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补充养老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五、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补充养老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二、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补充养老规定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23号 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补充养老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号 “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补充养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 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补充养老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00]42号 通知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该文件首次涉及“企业年金”概念,但没有给予明确定义;简单提及操作模式,但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 企业年金规定 2001年 ,我国“十五”计划纲要给出“企业年金” 定义。 企业年金是一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按国家规定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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