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宣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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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 一、实施范围及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1、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 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 ②根据《湘西自治州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基本要求》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③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不列入资助范围。 2、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①在我州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就读; ②按照有关规定注册有正式学籍; ③家庭经济困难; ④原则上在园就读年龄为3~6周岁,每名贫困家庭幼儿享受入园补助金不超过3年。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可由其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 ①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残幼儿; ②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 ③城镇或农村低保家庭幼儿; ④家庭遭受大病、大灾或重大变故的幼儿; ⑤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幼儿; 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⑦家庭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的幼儿。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1、资助比例: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资助面为在园幼儿总数的15%,各县市在分配指标时,应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2、资助标准: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原则上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标准为每生500元。 三、资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有关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幼儿学籍异动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进行相应变更,对违反国家收费政策的幼儿园可减少资助名额或取消其园享受资助资格 四、工作程序 指标分配—政策宣传—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复核审查—资金发放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资助对象:凡在我州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学习,具有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资助条件:受助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 ⑴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⑵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⑶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⑷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⑸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⑺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1、资助比例: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分学校确定,农村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提高比例。 2、资助标准: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分别占资助人数的10%、30%、60%。 三、资助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资助: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不符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 四、操作程序 指标分配—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学校上报—复核审查—打卡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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