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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原则,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安全应预案,明确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一岗双责制”、责任追究制、事故倒查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 每学年要逐级逐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将安全工作检查常态化:按照敏感要害部位“周巡查”、重点岗位“旬自查”、全校“月检查”,“年终考核”的程序,规范安全资料建设(作为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对于学校无力解决或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门卫制度。学校门卫应当由专兼职保安人员担任,配发服装和必要的方位器械。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来访,要核实准确后在固定地点会面,严禁来访者随便进入教室。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建立健全岗位、年级(班组)、处(室)、学校四级台账体系。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要按课程标准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生安全教育要计划、教材、教师、教案、课时“五落实”,坚持每周上好一节安全教育课。学校要安排一定的公用经费统一购买安全教育读本,提倡学校开发校本安全教育读本,供学生循环借阅。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自救自助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外)活动安全知识教育、生活常识安全教育等。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学生的心理、生理、知识水平和认识判断能力及年龄特点,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
第十五条 学校要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按规定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使其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式、技巧和自救自护方法。按照“应知”、“应会”的基本要求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实训。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防止因心理障碍而发生的自伤、自残事故。同时,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等形式,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校外、双休日和假期学生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要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的作用,定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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