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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060101405
行政许可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
企业资格认定
服务指南
淄博市周村区民政局发布
2016-08-1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
企业资格认定
业务手册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
附件1…………………………………………………………10
附件2…………………………………………………………11
附件3…………………………………………………………13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企业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编码:3703060101405
(二)实施机构:淄博市周村区民政局行政许可科
(三)申请主体:在周村区行政区域内组装假肢或着矫形器(辅助器具)专用件并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
(四)受理地点:周村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0月民政部令第29号)第三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1第二部分第14项。
(六)办理条件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第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第项规定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区区区
附件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编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名称(拟用) 申请事项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姓名及证书号码: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姓名及证书号码:
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基本设备和工具状况 名称 型号 数量 用途 备注 设施用地及使用状况证明 场地所在地 提供方式 面积 产权或者使
者权归属 使用年限 制作室面积 接待室面积 假肢功能训
练室面积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企业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所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生产装配。
四、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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