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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水利水电施工相关法规标准..docVIP

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水利水电施工相关法规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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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31000 水利水电工程法规 1F431010 《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1F431011 掌握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 中国第一部水法是199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现阶段《水法》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10月1日。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所谓水费,是指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而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付的费用。供水成本包括:运行管理费、大修费和折旧费以及按照规定可以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5、《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F431012 掌握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限制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水工程管理的范围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范围,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故管理范围通常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了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范围内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改变,但其生产建设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须满足工程安全的要求。 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面积外的管理范围包括:水闸上下游的宽度,和水闸两侧的宽度。2级水闸,上下游为300-500米,两侧为50-100米。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 1F431013 了解水资源规划方面的水工程建设许可要求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水资源规划的按层次分:全国战略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又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规划的关系是: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6、流域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域。流域是研究水文现象,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单元。 1F431020 《防洪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1F431021 掌握在河道湖泊上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中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防洪法》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3、《防洪法》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油田、铁路等,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6、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采用平顶式结构是一种紧急避洪措施。 7、洪水影响评价包括: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防洪产生的影响、减轻或避免影响防洪的措施等。 1F431022 掌握防汛抗洪方面的紧急措施 1、《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由国务院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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