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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概述
第一节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含义
一、信息的概念
什么是信息:简单地说,信息是客观事物的各种表现和反映,世界上一切物质形态和物质运动过程都可以产生信息和信息运动过程,即信息的产生、获取、传递、交换、存贮等过程。
二、档案信息
(一)档案信息的含义
档案信息是指档案的内容信息,它是利用者需要的主要对象,也是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主要对象。
(二)档案信息的属性
是指档案部门、档案人员和档案利用者,以档案信息资源为基础,根据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对档案信息进行整理、挖掘、加工、及时有效地传播档案信息,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信息利用需求的工作。
第二节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
一、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的内容
综合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系统的各方面因素来看,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包括下面五方面的内容:
(一)调查研究档案信息资源和社会利用需求,依据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确定具体的开发领域、开发项目、开发利用的方式、制定开发利用计划,落实开发利用投资费用。
(二)开放历史档案,建立档案检索工具体系和目录中心,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具体包括开放公布档案、编制开放档案目录;编制不同功能的检索工具;编写、编制档案文件汇编、档案参考数据、参与编史修志等。
(三)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档案信息,档案信息产品的传播和交流,开展推广服务,实现档案价值,产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四)对利用者的开发培养教育工作。
(五)对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回馈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开发利用系统中各要素的评价。
第三节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性质与原则
一、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性质
(一)服务性;(二)研究性;(三)条件制约性。
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二)政治性原则;
(三)合法性原则;(四)效益性原则。
第四节 档案信息转移技术与档案的复制
一、档案信息的载体与记录符号
(一)常见的档案信息记录符号有:文字、字母、数字元、图形、影像等。
(二)常见的档案信息载体有:纸张、胶片、磁带、光盘等。
二、档案信息的转移方法
(一)手抄与重新描绘 (五)印刷、打印、摄影
(二)仿制 (六)静电复印技术
(三)录音 (七)微缩复制技术
(四)晒图 (八)档案信息数字化存储与拷贝
第二章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政策法规
第一节 档案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保护
一、档案所有权及保护
档案的所有权是档案所有者对法律规定属于自己的档案的占有、使用、收益直至最终处分的权利。
我国《档案法》按档案所有权性质将档案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三种。
《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对档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均作了相应规定,其中涉及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有:利用权、限制利用权、公布权;档案处置权限制。
二、档案知识产权与保护知识产权
档案知识产权与保护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档案知识产权针对的是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档案信息。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档案的开放与公布
一、档案的开放范围
档案开放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档案开放的期限,即档案从形成时间起到向社会开放时的时间界限;二是开放档案的内容范围。我国《档案法》第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二、档案开放工作的内容
档案开放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已满封闭期的档案进行鉴定、编目、确定开放范围,公布开放档案目录,使档案能为社会各界广泛利用。档案开放工作是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组成部分,是档案信息开放利用的基础。
三、档案的公布
(一)档案公布的概念和形式
《档案法》第22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先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1、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3、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4、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数据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附件;
7、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用以上形式发表、公开档案内容,都属于档案的发布。
(二)档案公布的权限
1、国有档案的公布权。《档案法》第22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2、集体、个人所有档案的公布权。《档案法》第2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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