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9章正当防卫(免费阅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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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一、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 二、阻却犯罪性事由的特征 第二节 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的目的,却有加害他人的目的,这是防卫不适时的主观条件。 2.行为加害的对象可能是曾经实施过不法侵害的人,这是防卫不适时的对象条件,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3.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这是防卫不适时的客观表现。 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情况: 1、事前防卫。2、事后防卫。 (三)对象条件 (五)限度条件 三 特殊正当防卫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1)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犯罪,且犯罪范围确定,而一般正当防卫针对的不仅是犯罪而且包括违法;(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三)特殊正当防卫的意义:鼓励(防卫人)与威慑(加害人) (四)对特殊正当防卫应掌握的要点 1 法律特征 (1)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犯罪侵害 一般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即可能是犯罪侵害,也可以是违法侵害;而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上设立特殊正当防卫的意图,只是为了制止犯罪侵害,而不是违法侵害。 (2)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暴力犯罪侵害 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3)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 只是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对仅仅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侵害,只要这些侵害没有危及到人身安全,就不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4)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 并非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严重的重伤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例如,行为人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属于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之进行防卫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2 司法适用 (1)条文罪名的理解 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至于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则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条文中的“行凶”可以同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行凶是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所以,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宜包含在“行凶”之内。另一方面,“行凶”也是对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即对以行凶方式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适用特殊防卫过当的规定。 (2)条文罪名的范围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放火罪、爆炸罪等等。 (3)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时间 即使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三、避险过当 四、紧急避险总结(下表) 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2.主要区别: 1.某日,被告人甲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甲与邻座的乙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并且互相有推拉行为。在场人将甲、乙二人劝开。不久,乙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甲。当甲从酒楼走出时,乙嘴里说:“扎死你。” 即手持碎酒瓶向甲扎去。甲躲闪不及,被扎伤面部。后甲双手抱住乙的腰部将乙摔倒在地,致乙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问:甲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为什么? 2.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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