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1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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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国内国际私法学界有在国际私法中单独划分出海事国际私法的做法。本章阐述了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海事国际私法问题。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海上侵权行为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  第二节 海难救助  第三节 共同海损  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  一、 船舶碰撞  二、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三、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 国际油污损害 一、 船舶碰撞  (一)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 一、 船舶碰撞  (二)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5个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即: 1910年在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我国1980年加入)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草案)》。 一、 船舶碰撞      (三)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1.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 适用法院地法;   3. 适用船旗国法。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船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一、 船舶碰撞    【案例13.1】“易迅”轮与“延安”轮碰撞案 原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易迅”轮自天津港装货驶往香港途中,与被告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延安”号货轮在位于34°22N,123°02E的公海发生碰撞。碰撞时,“易迅”轮为让路船,“延安”轮为直航船。两船在发生碰撞前均疏忽瞭望,紧迫局面形成时,双方均采取了错误的避让措施,导致了碰撞结果,双方都遭受损失。 问题: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一、 船舶碰撞    参考结论: 在本案中,由于“易迅”轮和“延安”轮均在巴拿马注册登记,属同一国籍船舶,于是我国海事法院确定本案适用巴拿马共和国法律,并通知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但至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都未能提供,法院也未能查明。于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海事法院决定以法院地法为本案的准据法。 二、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对于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  但是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并且该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则主张适用领海国法。 三、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不得在合同中运用法律选择条款加以规避。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中国于1994年3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该《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 四、国际油污损害 油污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主持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1980年4月29日对中国生效。 该《公约》还有几个议定书:1976年《特别提款权议定书》(1981年生效,中国1986年加入)、1984年《议定书》(已被1992年《议定书》替代)、1992年《议定书》(1996年5月30日生效)及2000年《修正案》(2003年11月1日生效)。 经1992年修改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被称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它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1969年《公约》同时对我国失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1992年《公约》共有130个成员。 中国《海商法》第265条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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