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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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中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赔偿。   行政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实施的产生行政法效力的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强制措施等;另一类是事实行为,如公安机关讯问、拘传、收审公民时的辱骂、殴打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致人伤害等行为。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都应当负责赔偿。《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行为。违法的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实施的(除具体、抽象行政法律行为外)已产生事实结果的行为,包括: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公民殴打或者施以暴力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使公民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指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的人,剥夺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至15日。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拘留公民的,属于违法拘留。因违法拘留造成公民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行政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收容审查、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扣留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违法采取收容审查、扣留等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在社会上有危害的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收审累计不超过3个月。   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扣留、带离现场、强制约束、强制隔离等。行政机关违法实施以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非法地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拘禁,如捆绑、隔离、监禁、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因此造成公民自由被剥夺的,国家应予赔偿。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例如,有的乡政府或工作人员私设公堂、私设牢房,用拘留或变相拘留的手段,非法剥夺不交售公粮、超生的人及经济纠纷、邻里纠纷的当事人的自由,或用办学习班不让回家等手段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如联防大队)的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有殴打公民致其遭受身体伤害的,或采用其他方式,如捆绑、示众、罚跑、罚站以及种种酷刑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唆使他人相互殴打或施暴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和其他警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故意或失误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应当赔偿。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上述四类行为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其他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如刑讯逼供、打骂体罚等造成公民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的,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对法人而言,财产权包括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专利权、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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