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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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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形式亦出现多元复杂化股权,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本文,分割所遵循的原相应分割方法,提出了有关的建议。? [关键词] 离婚夫妻股权共同财产股权分割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夫妻财产关系的客体、内容、范围己发生变化,夫妻财产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财产形式。这些财产在夫妻离异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常常引起很大的纷争。尤其是夫妻公司中的股权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法律交叉,更是纷繁复杂。如何正确处理类似财产纠纷成为必须面对的新课题。若处理不当或久拖不决,不仅损害婚姻双方的身份和财产利益,也会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顺利、、健康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关系如果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而夫妻法定财产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式和概括式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夫妻股权或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作为独立财产权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夫妻股权除具有一般股权的共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1、主体具有身份性,作为夫妻股权的主体如果不具有夫妻身份,则不属于夫妻股权的范畴。2、夫妻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夫妻股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权,还是一方显名的夫妻共同股权,其具体股权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显名方单独进行。从股权性质来看,股权可以分割。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能。股权价值的动态性、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被限制使用、向外部非股东转让的程序和实体障碍导致了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身份程序复杂。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对内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力最终由股东(大)会行使,而股东(大)会由各个持股股东组成,因此各股东的个人意志、能力会对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夫妻股权往往由具有较好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的夫或妻一方实际行使,其他股东基于对该股权行使人也会存在信赖。当股权因离婚而转让给非经营方时,其他股东基于对其能力的怀疑往往不予配合或低价转让股权,最终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公司利益1.尊重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76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也说明,新《公司法》已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回归到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16条的分割原则。
2.维持公司股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3.坚持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分割的价值原则4.协商处理的原则依夫妻与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体处理:1、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股权的分割。此类公司中,往往不仅夫妻股权比例而且家庭成员间的股权比例的设置也不严密。对这类夫妻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与公司其他家庭成员股东的股权分割开来。对该部分夫妻股权的分割,不仅应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适用,而且因家族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成员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人身信赖感的存在,原则上应判归与公司其他股东感情和身份联系更紧密的夫妻一方所有或由其掌握大部分股权以满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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