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编总结.doc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編 公布日期 1 必威体育精装版異動日期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18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52條;並自18年10月10日施行 2.中華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8、14、18、20、24、27、28、30、32~36、38、42~44、46~48、50~53、56、58~65、85、118、129、131~134、136、137、148、151及152條條文;並自72年1月1日施行 3.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71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22條條文;並增訂第15條之1、15條之2條條文 4.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1號令公布97年5月23日公布之第22條修正條文,定自98年1月1日施行 5.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法條內容 第一章 法例 第1條 (法源)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2條 (適用習慣之限制)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3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4條 (以文字為準)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5條 (以最低額為準)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自然人 第6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7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第8條 (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第9條 (死亡時間之推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失蹤人財產之管理)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第11條 (同時死亡之推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第12條 (成年時期)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13條 (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14條 (監護之宣告與撤銷)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15條之1 (輔助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第15條之2 (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w338882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