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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系统强化阶段讲义
曹兴明
第一部分 民法概述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类型
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绝对权、相对权
主权利、从权利
既得权、期待权
原权利、救济权
专属权、非专属权
其中重点为依作用进行的权利分类: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①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eg:法定抵销权、法定解除权、债务免除、撤销权等。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③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④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⑤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形成权
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
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故又称绝对权
实现权利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作为义务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具有排他性
③最具司考价值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eg:先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安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①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②抗辩权与否认权:抗辩权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否认权是直接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例题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58题,多选)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例题2: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51题,多选)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
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
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2.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1)行使:既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2)救济:
①公力救济;
②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二、民事责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2.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4.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
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数个债务人之间即为真正连带责任。简言之,数个债务人之间发生“责任竞合”。
补充责任: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典型的补充责任有:
(1)一般保证人的责任
(2)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方承担补充责任
(3)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赔偿责任
(4)第三人致在安保义务场所的权利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5)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题:甲系某中学的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即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问:
(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第二部分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1)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次为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2)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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