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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所属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荒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4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关键术语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重点问题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应当怎样理解? (2)《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3)各类用益物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效力。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社会意义 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2.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求 3.用益物权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 三、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产 四、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承包人的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人的义务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 2、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主要是继承问题 。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土地承包期届满 2.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4.发包人收回承包地 5.征收 6.土地因自然原因等而灭失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抛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承包期内,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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