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没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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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没用 篇一:保证书 证人作证保证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职业及工作单位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完整地提供本人所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言。法庭已告知我若有作伪证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承诺若确有故意作伪证行为,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当事人陈述保证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职业及工作单位 我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保证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如实完整地说明本案相关情况。法庭已告知我若有虚假陈述案件事实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若确有故意作虚假陈述行为,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篇二:新民诉法解释(摘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此司法解释共552条,几乎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两倍,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还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 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管辖、证据、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诉讼费的承担由败诉方承担,在胜诉时法院先退还给预交人,证人不签署保证书不得作证,作证有费用补偿,虚假作证应当处罚等都是新生事物,而对于执行的规定的修改也很多,其是对于查封、冻结期限的修改: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更是不得不知的规定。 新规定修改尺度之大,令人瞠目,而不管你是律师还是法官,如果还不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学习,还是凭着以前的记忆和经验来办案,当事人认为你不懂法的面子事小,但可能造成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新法业昨天已经实施,小刀花了一晚时间通宵学习,并摘取了若干重大的新规定或修改变化的规定,并从律师办案的角度加以评注,算是预习功课,抛砖引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摘评)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评注:解决了大量没有书面合、只有送货单的追偿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的管辖问题,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省去起诉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注:以后帮公司起草与消费者作为对方的合同时得注意了:把约定仲裁和管辖法院的条款用粗体字醒目标明,最后就放在让对方签名的地方,否则约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评注:以前起草这类协议时,一直郁闷这是究竟是身份或还是财产关系?能否约定管辖,现在于法有据了。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评注:回避的规定以前一起都是空话,现在终于有一条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拿得出证据证明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形了,有进步,得点赞。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评注:以前把个体工商户(如某某厂)列为被告,到了某法院立案,要求被改成业主个人,把业主个人列为被告,到了另一法院,又要求把被告改回某某厂,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那个折腾的劲,想起就泪奔!。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评注:哼!这下立案时告股东就理直气壮了。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评注:唉,本期望来个律师强制代理,扩大解释“近亲属”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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