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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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出生医学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 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 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 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二、意义 对群众: 证明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等 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凭证 出国移民的必备材料 儿童系列保健服务的凭证 其他:入园入学、购机票、司法年龄鉴定等 对卫生系统: 承载每个服务对象出生时侯的重要医学信息 卫生信息化的切入点 与公安等多个部门衔接的桥梁 三、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职责 空白证件管理 印章管理 签发:首次签发;换发 废证管理 档案和信息管理 首次签发 1、概念 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内容要求 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现已不作为有效证件)的号码填写 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 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 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 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不能打印)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人员或签发人员签字 3、提供材料 正常情况: 由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依据) 特殊情况: (1)由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分两种情况: 新生儿母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申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除交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 (2)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交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打印“/”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超时办理(一般为1个月) 分两种情况: 新生儿出生30日后至1年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新生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5)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72小时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相关部门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 特别注意 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户口)。 公安部门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时,因婴儿父母亲死亡、失踪等特殊情形,难以提供父母亲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接生记录证明书,拟落户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出生登记 无效证件 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 《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用章的等 下列情形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冷僻字)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宣传到位,提前告知。 依法办事,有章可循。 细致校对,定期互审。 尊重隐私,心平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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