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docVIP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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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 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污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条 受到处理者(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德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小学关于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执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杜绝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谐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体罚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让学生进行超负荷运动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或停课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   第二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向学校举报,学校查实后及时严肃处理。   第三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后果,影响了学校的办学形象。   情节严重: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对学生生命成长构成严重威胁乃至终结学生的生命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 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取消施罚教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施罚教师要向所在年级或处室全体人员公开检讨,写出书面检讨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向受罚学生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施罚教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其当年度的全额奖金;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晋升教师职务资格;施罚教师是班主任的,扣发当学期的全额班主任津贴。   3、情节严重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对施罚教师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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