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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金融法论文:经济金融领域行政“软法”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行政“软法”,对传统的法律责任模式提出了挑战。本文通过对各类经济金融行政“软法”的实证研究,分析规定的法律责任现状和问题,并对合理设定法律责任提出建议。
关键词:经济;金融;软法;行政;法律责任
一、经济金融领域行政软法概述
(一)“软法”的概念和特征
软法概念最先出现在国际法领域,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强制拘束力的国际协议,如非条约义务、国际组织决议等。此后,这一概念逐步引入国内法,用以研究、解释那些通过柔性或非正式手段实现其目的的国内法律法规。
经济金融领域的行政软法,是国内软法的一部分。由于对“软法”概念、范围仍有较多争议,所以,本文不试图给经济金融领域的行政软法下一个清晰、无争议的概念,而是勾勒出其轮廓,以区别于硬法和其他软法。
首先,此类软法是调整经济金融纵向关系的行政法,即行政主体或行业自治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事法律。其次,它是依托于公权力而制定,相关制定过程、内容深受行政公权力影响,而并非完全由市场经营主体协商制定,这区别于行业协议等自治性软法。最后,此类软法并未明显体现强制拘束力,而实际是以舆论、道义、指导等非强制手段来实现其目的,文本一般不提及法律责任或笼统概括。
(二)经济金融领域行政软法的分类
1.由各级行政主体在各自权限内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金融关系的软法。从中央来看,软法制定主体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如国务院出台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各部委出台的意见、指引等。从地方来看,主要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如某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人参产业发展的意见》,涉及的文种五花八门,如意见、指导意见、指引、风险提示、会议纪要、通知等。
2.由行业经营主体、组织等制定,并经行政主体认可,用以调整特定领域经济金融关系的软法。尽管并非由行政主体制定,但因相关行业经营主体、组织依托于行政权制定规则,所以与其一般的行业规则有明显区别。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其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要求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遵守该规则。其制定和修改规定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3.经济金融领域“硬法”中的指导性、宣示性条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条款(硬法中的软法)”。以《商业银行法》为例,第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但该法并未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金融领域行政软法发展较快的原因
1.行政软法能较好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发展。我国的经济金融体制是在不断突破、创新中的渐进式改革,新问题不断涌现,改革过程充满了试点、经验和教训。而层级较低、灵活性较强的软法能较好应对变革,其或是充当硬法的先行法,或以某种方式解释硬法。而硬法因其立法严格、强调稳定性等,难以应对时常变化的形势。例如,我国21世纪的银行业,与90年代相比有了长足进步,规范银行业务、内控、风险的监管规则也已比较全面,但制定于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只进行了1次修正。
2.行政软法能够适应经济金融的专业特色。经济金融行业专业性强,资本密集度高,市场交易活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行政软法较强的弹性能够为行业发展提供较大空间,不至于因规定严厉、滞后而制约其发展。此外,一些领域(如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交易)过于专业,如果上升到国家硬法,则立法成本高,难度大,而相关领域又不能无法可依,这给软法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3.行政软法能充分体现经济金融领域公共治理的要求。传统的国家管理遵循的是“命令—服从”,而现代公共治理则是按照“协商—执行”的方式推进,强调政府、社会、公民的共同治理,而经济金融本身特点决定其更适宜开展公共治理。与政治领域的法规相比,经济金融领域的法规可以少一些行政命令,多一份自由协商。此外,由于专业的复杂性,行政主体也乐于适当使用软法规则,如出台具有一定弹性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而没有硬性要求上市公司遵循统一的规则。
二、对当前经济金融领域行政“软法”法律责任的实证分析
此类行政软法往往包含授权性条款、义务性条款和禁止性规范,但违反或未执行软法可能导致哪些法律责任,情况可能比较复杂。从部分典型软法来看,大致归纳如下:
(一)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情形
1.内容为宏观导向政策,无需规定法律责任。常见于国务院、省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如2008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9项金融促进政策,要求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又如2009年5月颁布的《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规定了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但未规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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