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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学课件(商法总论一二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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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商事行为 第三章 有关商事主体的若干主要商事制度 * * 主讲:刘运根商法学体系结构 商事主体法:公司法; 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商事行为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 商事救济法:企业破产法 推荐阅读书目: 1、高在敏,王延川,程淑娟编著:《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赵旭东:《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张民安,龚赛红:《商法总则》,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孙新强:《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德]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6、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实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王小能编著:《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1、[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2、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第一编 商法总论 内容: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有关商事主体的若干主要商事制度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其范围可以作以下四类划分: 第一,“固有商”,学说中又称为“第一种商”,即直接媒介财物交易的商事活动。 第二,“辅助商”,学说中又称为“第二种商”,指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商事活动。 第三,“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媒介货物交易活动的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第四,“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性质 1、商法是私法 2、商法是权利法 三、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复合性能——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 2、商法规范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3、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4、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1、短期时效主义 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3、权利的证券化 4、行为的要式性 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2、商事主体财产维护规则 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4、有限责任原则 5、风险分担规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公示主义 2、强制主义 3、外观主义 4、严格责任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1、平等交易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法与民法 (一)民商立法体例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自然就有特别之处,这也就是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奉行公平至上,。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奉行效益至上,第二、两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法产生的基础是市场经济。 第三、适用主体不同 第四、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多为伦理性规范,商法多为技术性规范。? 二、商法与经济法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 第二,法律规范的属性的不同 第三,调整方法不同 第四,规范内容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 一是调整对象及其性质不同 二是主体不同 三是保护的利益不同 四是规范的属性和调整方法不同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主体是商人。 2、客体是具有营利性和连续性的商行为 3、内容是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二、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标准 1、客观标准,即以商行为为基本标准,凡是以商行为产生的关系就是商事法律关系,不问主体是否是商人,其法律关系主要规定商行为的条件和范围。 2、主观标准,即在商事立法中将商人确定为判断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凡是商人作为营业活动所从事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都确定为商事法律关系。 3、折衷标准,即在立法中将客观主观两个标准确定为判断商事法律关系的标准。 第二节 商事主体 ?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事主体的种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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