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血吸虫防治条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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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学习培训班 芜湖市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二○ ○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宣传要点 一、总体思路 (一)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履行技术职责、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工作原则) (三)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与引导人民群众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措施相结合。 (四)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政策,加大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力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关爱。 预防为主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总方针。 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应遵循这一方针。 本条例根据我国现阶段血吸虫病流行状况和防治任务的轻重,将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 重点防治地区:江西、江苏、湖南、湖北、安徽、四川、云南。 一般防治地区:浙江、广东、广西、福建、上海。 根据血吸虫病流行地理环境的特点,可分为: 湖沼型 水网型 山丘型 根据流行程度和防治工作进程,可分为: 1、疫情未控制 2、疫情控制 3、传播控制 4、传播阻断 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加强人粪便管理。(13、15条) 加强家畜粪便管理。(17条) 二、主要制度 (一)关于人、家畜粪便管理的制度。 (二)关于联防联控的制度 (三)关于有钉螺地带管理的制度 (四)关于保障和救治的制度 (一)关于人、家畜粪便管理的制度。 1、血防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 2、血防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第十五条第二款) 3、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交通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第十三条)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重点地区应当适应血防工作的需要,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第十六条) 5、禁止在血防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第十七条) (二)关于联防联控的制度 1、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防区各地方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第十条) 2、联防联控的内容是同步实施以下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1)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2)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4)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灭杀钉螺; (5)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6)其他防治措施。 (三)关于有钉螺地带管理的制度 1、血防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负责保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4、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5、禁止引种有钉螺地带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6、建设单位在血防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保障和救治的制度 1、血防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3、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关于保障和救治的制度 4、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5、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6、血防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第三十四条) 7、国家对家畜免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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