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01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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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基础 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理解】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具有“利导性”。   (5)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6)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主体资格(2016年新增)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10)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注意】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注意】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法律关系的客体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积极、消极) 【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注意1】人身是指人身体的部分或整体,但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身权利不能滥用,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注意】这里的行为是指“行为的结果”包括: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注意】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提示】主体和客体是历年考核重点。 知识点、法律事实(★★) 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      (一)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买卖+保证合同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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