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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责任书
文明养犬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园区宠物管理,保障园区业主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西安市《限制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长庆龙凤园实际,以创建“绿色文明社区”为契机,为广大职工及家属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制定本责任书:
一、园区饲养宠物狗的业主,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饲养手续的,不得养犬。
二、经批准养犬的,养犬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携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由养犬人牵引,并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不得损害、污染园区环境卫生。
2、业主携犬出户时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3、不得携犬进入商场、医院、园区体育活动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
4、园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5、持防疫证的业主必须每年定期到区、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防疫和免疫。
6、每年按期对《养犬许可证》进行审验。
7、遵守《限制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园区物业
服务处的有关文明养犬管理规定。
8、饲养宠物狗的业主在每年进行“两
证一牌”审验后,必须到保卫科进行登记。
三、对违反规定养犬,并不听管理的,按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和龙凤园的有关规定,对业主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园区保卫科对养犬户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保 卫 科:
养 犬 人:
篇二:苏州养犬登记表
养 犬 申 请 登 记 表
申请人(单位):(公章)
申 请 时 间:
苏 州 市 公 安 局 制
申请养犬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 一、个人养犬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 2、养犬人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犬地的房产证及公房、租赁房产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养犬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责任书 5、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材料、六寸侧面全身照 6、公安机关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二、单位养犬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 2、养犬责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5、单位养犬场地平面图及犬笼、犬舍示意图 6、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责任书
7、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材料、六寸彩色犬只侧身正脸全身照
8、公安机关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个人(单位)养犬申请表
此表一式二份
篇三:1、4.9.10养犬管理规定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野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犬主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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