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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资本论辩证法的存在论基础 把社会关系确立为辩证法的终极解释原则,是马克思颠倒黑格尔概念辩证法即“范畴关系的逻辑”的直接理论成果。但仅此还不足以充分表明马克思辩证法区别于传统辩证法理论的最根本的理论特质。 这个最根本的理论特质是表现在马克思对“关系”特别是“社会关系”的独特理解上的。通过研究我们发现,马克思实际上在1844年至1847年之间,随着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确立而建立了一种关系存在论,并使之成为“社会关系的逻辑”的存在论基础。 马克思的关系存在论颠倒了传统实体存在论“实体——关系”二者的关系,承诺了关系的逻辑先在性,把实体理解为关系者,把关系者理解为关系的化身、体现者、获得者、承担者和运动的主体。 [ 一、实体与利益:马克思早期对社会关系的实体存在论理解 马克思确立“社会关系的逻辑”的关键,就在于采取了一种崭新的方式对“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了不同于传统哲学的把握。 黑格尔提出了作为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的概念辩证法,费尔巴哈提出了作为发生学的批判哲学的人本学辩证法。范畴关系原则和自然关系原则分别构成了这两种辩证法理论的解释原则。这两种辩证法对“关系”的理解有其共同之处,即对“关系”都持有一种实体主义的理解。 实体是西方哲学的核心范畴。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是研究存在的,这一点各派哲学都不会反对;人们可以在各种含义上说存在,也就是说有各种各样的存在。他认为各种存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身不能存在,要依赖于其他存在才能存在的,这是属性的存在,时间、地点、关系、性质等都是属性的存在。另一类存在是自身独立而不依赖于其他存在的存在,是最基本的存在,这就是实体的存在。实体也就是独立而不依赖于其他事物的基本存在。 实体存在论 以实体的眼光去看待一切的思维方式就是实体主义的思维方式。而建立在实体主义思维方式基础上的存在论就是实体存在论。 所谓实体存在论就是指把存在预设为实体,把实体理解为事物的属性及其关系的最终根据和载体,并以此为前提诠释一切的存在论,或者说是以实体的眼光看待一切的存在论。实体存在论认定,事物的质和属性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与该事物直接同一。实体存在论相信事物或现象背后存在着真实的根基和真正的本质,认为只要寻找到了这真实的根基和真正的本质就可以一劳永逸的完成对事物或现象进行的终极解释。 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认为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辩证法就是建立在实体存在论基础上的实体关系的逻辑。 在“实体关系的逻辑”看来,无论关系还是过程,都以实体载体为依托,没有了实体,就没有了关系。对关系的这种实体存在论的理解,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支配着西方哲学和逻辑学的思考,被人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以实体关系原则去把握一切的结果,就是分别以“理性”、“范畴”、“概念”和“人”等为实体性依托和根据去把握世界。这样所理解的关系是以承诺理性、范畴、个人的实体性为前提的,是将这些实体视为相互封闭、各自独立、彼此外在的关系。关系即是实体间的相互作用,实体则是这种相互作用的载体和承担者、主体。 社会关系 马克思著作中很少直接使用“社会关系”概念,甚至在他1842—1844年间的著作中(《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除外)仅仅直接使用过一次“社会关系”概念。事实上他更多的是在“利益关系” (简称“利益”)的意义上来把握“社会关系”的。也就是说,马克思对“社会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几乎从一开始就是在“利益关系”的意义上进行的。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也就是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也就是社会关系。这一点常常被后来的研究者所忽视。 利益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人们要满足自身的生命需要,首先必须进行生产活动,人们的生产活动实质上就是追求利益、谋取利益的过程。人们在追求利益和创造利益的生产活动中,必然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就表现为物质的利益关系。 正如列宁所说:“必须到生产关系中间去探求社会现象的根源,必须把这些现象归结为一定阶级的利益。”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物质的、经济的关系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生产关系又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的、经济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划分,社会利益关系可以有物质利益关系、非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关系。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存在和变化的基础。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经济关系就是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集中表现为一定的阶级关系,表现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关系。 社会利益关系 正是由于马克思对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这种同一性理解,使得“利益”概念在马克思著作中出现的频率非常高。据笔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的统计,马克思1842—1844年间的16篇著作中“利益”概念就出现了279次(相比之下“实践”概念才总共出现40次)。(这还不包括《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出现的57次)。其中《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出现96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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