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利复审请求的审查(20140830上海)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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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请求的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 行政诉讼处 任晓兰 2014年8月30日 1、客体 复审请求的客体为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对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主体 复审请求的主体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否则,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应当是全部申请人。如果不是全部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否则视为未提出。 3、期限 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后(前)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符合细则第6条和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允许恢复(两请求合并处理),复审请求应当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4、文件形式 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 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补正或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费用 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 符合细则第6条和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可恢复权利 6、委托手续 一般规定:参照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 特殊规定: 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书面指定其中之一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有多个的,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的,通知其指定,否则,视为未委托。 应当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但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7. 形式审查通知书 请求书不符合法、细则以及指南规定需补正的,发补正通知书,期限15天;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向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请求书符合法、细则以及指南规定的,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1、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2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2、前置审查意见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2、前置审查意见 修改文本 修改符合法33条规定的,以修改文本为基础; 不符合,坚持驳回决定,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未克服驳回理由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提交新证据或者陈述新理由的,原审查部门应当对该证据或者理由进行审查。 2、前置审查意见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例外: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认为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 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审查文本中还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 主要内容: 1. 审查制度 2. 审查范围 3. 审查方式 4. 文件修改 5. 结案方式 1、审查制度 2、审查范围: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例外情形:依职权审查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注意:合议组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以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的审查决定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证据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 例如: 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 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以至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主要内容: 1. 更正制度 2. 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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